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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張蕙蓁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鄭美珠
住高雄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鄭玉華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鄭玉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望安鄉○○村0鄰○○○00號之7)於102年7月18日死亡,聲請人為聲明法定繼承,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一事,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鄭玉華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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