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2,司繼,63,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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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許珮暄
許心怡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翁麗娜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許○○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馬公市○○里○○街00號)於102年8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聲明法定繼承,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一事,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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