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2,家調補,66,2013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調補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宜珍
法定代理人 謝沛蓁即謝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德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流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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