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郭曾楚雲
代 理 人 郭再生
被 告 郭慶長
郭倫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慶長、郭倫嘉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若僅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但書之回復名譽請求權,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提出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記載要求被告回復名譽之方法,如為道歉啟事者,其詳細具體特定內容、文句等)。
三、被告郭慶長、郭倫嘉等二人及訴外人尤桂嬋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四、原告郭曾楚雲已歿之夫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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