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2,補,37,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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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洪瓊芬
代 理 人 洪朝霖
複 代理人 魯惠良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洪朝勇、洪朝佐、洪瓊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為主觀的訴之合併,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3份。

(三)提出被告等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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