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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陳春得
陳金武(歿)
陳金輝
陳惠萱
陳宜彣
陳重銘
楊秀珠
前列陳金輝、陳惠萱、陳宜彣、陳重銘、楊秀珠共同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謝長全、謝宏達、許素華、謝宏育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原告陳OO(民國102年2月11日歿)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系統表所列各相關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被告謝長全、謝宏達、許素華、謝宏育等4人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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