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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司繼字第二五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內遺產清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即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曾向鈞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業經鈞院以99年度司繼字第25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係有利害關係之債權人,為維債權,須調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陳○○中信便利金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卡類帳務明細、本院民事庭函及戶籍謄本等影本,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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