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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相 對 人 陳啟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餘欠本金775,000元及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
......」之記載,應更正為「......餘欠本金77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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