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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仲凱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黃天福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天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X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馬公市○○里0○0號)於103年8月2日死亡,聲請人為聲明法定繼承,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一事,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天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前2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天福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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