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3,補,50,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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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張恩瑋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永發及陳敏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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