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翁順男
代 理 人 莊惠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
│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翁順男 │土地銀行澎湖分行 │102年9月20日│39,800元 │BUB0000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