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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永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聘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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