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一脩
相 對 人 劉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怡婷於民國102年2月6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擔保,設定擔保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
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尚積欠4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登記謄本及本票等文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
│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澎湖縣│馬公市 │西澳 │ │966 │建 │ │ │448.92 │100000之7237 │重測前為文澳│
│ │ │ │ │ │ │ │ │ │ │ │段1245地號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36 │西文澳11之19號│西澳段966 │鋼筋混凝土造7 │114.37平方公尺 │住家用 │全部 │ │
│ │ │7樓 │ │層樓之第7層 │ │ │ │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