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李興仁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洪秋連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洪秋連(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馬公市○○里○○路00號)於104年9月2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洪秋連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洪秋連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