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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謝河發
謝河興
葉謝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被繼承人謝河明有無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有,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死亡者,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證明。
二、被繼承人謝河明父母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證明。
三、被繼承人謝河明之妹謝潔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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