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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碩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澎湖分處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7,7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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