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弘佑材料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勳
代 理 人 王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文武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澎湖分行 │104年1月20日│47,750元 │GB0000000 │ │
│ │ │ │ │ │ │ │
├──┼─────────┼─────────┼──────┼────────┼───────┼──┤
│002 │樓李美莉 │合作金庫澎湖分行 │103年11月30 │5,400元 │SC0000000 │ │
│ │ │ │日 │ │ │ │
├──┼─────────┼─────────┼──────┼────────┼───────┼──┤
│003 │陳雅琪 │第一銀行澎湖分行 │104年1月20日│2,700元 │GB0000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