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涂庸泓
即 被 告
視同上訴人 彪勝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視同上訴人 億宏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維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麗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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