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6,事聲,8,2017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詹文馨即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
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