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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許春葉(即全美傢俱行)
債 務 人 林銘常
債 務 人 陳姿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許春葉即全美傢俱行於民國104年7月23日,邀同債務人林銘常等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整,約定民國109年7月23日清償,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13%浮動計息(目前為年息3.22%),因延遲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紙為證。
茲因債務人無法依約按期攤還,除獲償部份本金380,546元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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