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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0號
反訴 原告 莊瓊花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振敏間請求離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第一項: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反訴聲明第二項: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00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共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綜上,本件反訴原告共應徵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3,000+10,900=13,900)。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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