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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伍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就其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俱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前開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依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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