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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呂桂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吉、吳長生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1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附表:
┌───────┬─────┬───────┬──────┬───────┐
│地號 │面積(㎡)│公告現值(新臺│原告之應有部│價額(新臺幣:│
│ │ │幣:元/㎡) │分 │元,元以下四捨│
│ │ │ │ │五入) │
├───────┼─────┼───────┼──────┼───────┤
│澎湖縣○○市○│43.42 │26,000 │2520分之795 │ 356,147 │
│○段000地號 │ │ │ │ │
├───────┼─────┼───────┼──────┼───────┤
│澎湖縣○○市○│261.71 │26,000 │6768分之1950│1,960,505 │
│○段000地號 │ │ │ │ │
├───────┼─────┼───────┼──────┼───────┤
│澎湖縣○○市○│36.55 │26,000 │264分之151 │ 543,543 │
│○段000地號 │ │ │ │ │
├───────┴─────┴───────┴──────┴───────┤
│合計: 2,860,19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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