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7,婚,28,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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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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