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7,消債更,5,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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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周佳思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凱蒂遊樂園精品店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間尚未歇業前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五、聲請人於民國92年5月1日投保澎湖區漁會後即未退保,請說明現任職何處?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收入切結書等)。

倘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工作,並提出有何無法工作之證明資料(如身體重大疾病)。

六、請說明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有,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諸如: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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