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江添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芳玲、李桂英、林芯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另第3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合計應徵53,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