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7,補,19,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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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謝語容
上列原告請求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全部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應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按前開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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