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8,司促,1028,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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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忠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 一) 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二) 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蘇忠勇於民國9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408,384元正未給付,其中116,461元為本金;

291,868元為利息;

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忠勇於民國92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447,100元正未給付,(其中113,651元為本金, 333,44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蘇忠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561,194元正未給付,其中148,461元為消費款;

407,028元為循環利息;

5,7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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