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一、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珠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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