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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歐英豐
債 務 人 蘇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原債務人蘇來發君於民國104年0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至109年07月23日止,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納本息,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2.677%)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
詎料債務人107年08月23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法益。
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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