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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許美蘭
代 理 人 張景欽
債 務 人 蔡詩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發票日之記載係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故本票欠缺發票年月日之記載者,其發票無效,此觀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條自明。
本票既無效,則本票執票人僅能依票據之原因關係向債務人行使權利,請求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不能據無效之本票行使票據權利,請求依票據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查本件關於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部分,債權人係依本票關係請求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由其提出為債權證明之票據號碼為WG三O 七O 三七六號、WG三O 七O 三七七號、WG三O 七O 三七八號等三紙本票影本觀之,其皆無發票日之記載,自屬無效票據,是債權人對此等本票表彰之借款債權,僅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是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至其餘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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