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一、上列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黃翔聖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有債務人黃翔聖簽名或蓋章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或分期付款申請表或其他足以釋明債務存在之證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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