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8,司促,766,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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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許菁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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