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8,司繼,85,2019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池(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00鄰○○○000 號)之子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坤池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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