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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有廳
黃陳民美
相 對 人 黃次生
黃雅莉
黃國銘
呂格圓
呂嘉惠
呂嘉旭
兼鄭武雄之
繼 承 人 鄭順泰
兼鄭武雄之
繼 承 人 鄭順立
兼鄭武雄之
繼 承 人 鄭綉絹
兼鄭武雄之
繼 承 人 鄭綉絨
陳呂金蟬
呂月雲
呂月嬌
呂榮根
呂榮源
呂岳峯
呂依芬
洪子婷
齊蕙良
呂佳穎
呂亮瑩
呂麗玲
呂素吟
呂陳色
呂金花
呂金玉
呂嘉在
呂金葉
呂行
黃春
呂金磚
呂嘉成
鄭呂月娥
呂月琴
呂嘉志
呂桂珍
洪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所示之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預付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單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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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00,000元 │ 聲請人繳納 │
│ │ │(105 審字第000 號收據)│
├───────┼───────┼────────────┤
│ 土地複丈費 │ 0,000元 │ 聲請人繳納 │
│ │ │(NO.000000號收據) │
├───────┼───────┼────────────┤
│ 土地複丈費 │ 0,000元 │ 聲請人繳納 │
│ │ │(NO.000000號收據) │
├───────┼───────┴────────────┤
│ 合 計 │ 34,418元 │
├───────┴────────────────────┤
│聲請人繳納之地政規費1,600 元(NO .000000號收據),地政事│
│務所收費章日期為民國105 年11月11日,本件收案日期為105 年│
│11月25日,非本件訴訟所支出費用,不列入訴訟費用額之計算。│
└────────────────────────────┘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當 事 人 姓 名 │應分擔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訴訟費│
│ │之比例 │用額(新台幣)│
├──────────┼───────┼───────┤
│ 聲 請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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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有廳 │8分之1 │ 4,302元 │
├──────────┼───────┼───────┤
│黃陳民美 │8分之1 │ 4,3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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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 對 人 │ │ │
├──────────┼───────┼───────┤
│黃次生 │8分之1 │ 4,302元 │
├──────────┼───────┼───────┤
│黃雅莉 │16分之1 │ 2,151元 │
├──────────┼───────┼───────┤
│黃國銘 │16分之1 │ 2,151元 │
├──────────┼───────┼───────┤
│呂格圓 │56分之1 │ 615元 │
├──────────┼───────┼───────┤
│呂嘉惠 │56分之1 │ 615元 │
├──────────┼───────┼───────┤
│呂嘉旭 │56分之1 │ 615元 │
├──────────┼───────┼───────┤
│鄭武雄(歿) │280分之1 │ 122元 │
│繼承人鄭順泰、鄭順立│ │ │
│ 鄭綉絨、鄭綉絹│ │ │
├──────────┼───────┼───────┤
│鄭順泰 │280分之1 │ 1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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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順立 │280分之1 │ 122元 │
├──────────┼───────┼───────┤
│鄭綉絨 │280分之1 │ 122元 │
├──────────┼───────┼───────┤
│鄭綉絹 │280分之1 │ 122元 │
├──────────┼───────┼───────┤
│陳呂金蟬 │56分之1 │ 615元 │
├──────────┼───────┼───────┤
│呂月雲 │56分之1 │ 615元 │
├──────────┼───────┼───────┤
│呂月嬌 │56分之1 │ 615元 │
├──────────┼───────┼───────┤
│呂榮根 │56分之1 │ 615元 │
├──────────┼───────┼───────┤
│呂榮源 │56分之1 │ 615元 │
├──────────┼───────┼───────┤
│呂岳峯 │112分之1 │ 307元 │
├──────────┼───────┼───────┤
│呂依芬 │112分之1 │ 307元 │
├──────────┼───────┼───────┤
│洪子婷 │112分之1 │ 307元 │
├──────────┼───────┼───────┤
│齊蕙良 │192分之1 │ 179元 │
├──────────┼───────┼───────┤
│呂佳穎 │2688分之17 │ 218元 │
├──────────┼───────┼───────┤
│呂亮瑩 │2688分之17 │ 218元 │
├──────────┼───────┼───────┤
│呂麗玲 │56分之1 │ 615元 │
├──────────┼───────┼───────┤
│呂素吟 │56分之1 │ 615元 │
├──────────┼───────┼───────┤
│呂陳色 │48分之1 │ 717元 │
├──────────┼───────┼───────┤
│呂金花 │48分之1 │ 717元 │
├──────────┼───────┼───────┤
│呂金玉 │48分之1 │ 717元 │
├──────────┼───────┼───────┤
│呂嘉在 │48分之1 │ 717元 │
├──────────┼───────┼───────┤
│呂金葉 │48分之1 │ 717元 │
├──────────┼───────┼───────┤
│呂行 │48分之1 │ 717元 │
├──────────┼───────┼───────┤
│黃春 │56分之1 │ 615元 │
├──────────┼───────┼───────┤
│呂金磚 │56分之1 │ 615元 │
├──────────┼───────┼───────┤
│呂嘉成 │56分之1 │ 615元 │
├──────────┼───────┼───────┤
│鄭呂月娥 │56分之1 │ 615元 │
├──────────┼───────┼───────┤
│呂月琴 │56分之1 │ 615元 │
├──────────┼───────┼───────┤
│呂嘉志 │56分之1 │ 615元 │
├──────────┼───────┼───────┤
│呂桂珍 │56分之1 │ 615元 │
├──────────┼───────┼───────┤
│洪定邦 │112分之1 │ 307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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