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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美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美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5項、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嗣經本院依法於106 年3 月2 日製作債權表並確定在案後,於同年4 月24日起多次以書面或到庭時面告通知其定期提出更生方案,皆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提出,依上說明,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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