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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陳國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義鑫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5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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