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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陳金祥
陳彩寶
陳彩色
陳金台
陳彩雲
陳譚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朝佐間請求辦理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8,02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278元。
二、原告陳彩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原告之父陳○○尚有出生別為長女、三女之繼承人,請提出上開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再補正死亡者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以之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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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面積(平│108 年公告現值(│原告全部│訴訟標的價額(│
│ │方公尺)│新臺幣:元/平方│應繼分 │新臺幣:元/ 元│
│ │ │公尺) │ │以下四捨五入)│
├─────────┼────┼────────┼────┼───────┤
│澎湖縣○○巿○○○│26.41 │1,800 │1/2 │23,769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60.03 │1,800 │1/2 │54,027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207.8 │1,800 │1/2 │187,020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462.35 │5,200 │1/1 │2,404,220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205.84 │1,700 │1/2 │174,964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551.37 │5,200 │1/2 │1,433,562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335.02 │1,700 │1/2 │284,767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111.13 │5,200 │1/1 │577,876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66.11 │1,700 │6/10 │67,432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1,498.77│1,700 │1/2 │1,273,955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1,682.34│1,700 │1/2 │1,429,989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491.21 │1,700 │1/4 │208,764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782.03 │1,700 │1/8 │166,181 │
│段000 地號 │ │ │ │ │
├─────────┼────┼────────┼────┼───────┤
│澎湖縣○○巿○○○│358.27 │5,200 │1/2 │931,502 │
│段000 地號 │ │ │ │ │
├─────────┴────┴────────┴────┴───────┤
│ 合計:9,218,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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