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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冠儒
陳志鵬
陳惠媚
陳國瑋
陳趙春貝
陳國增
被 告 陳淑麗
陳燕卿
陳志尚
陳明桂
陳建國
胡守任
李慧美
李慧鳳
張銘和
張智翔
彭德蘭
陳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 萬5,932 元【計算式:1,134.02㎡×3 萬7,000 元/ ㎡×(1/6 +5/24+5/96+5/96+5/96+5/96)=2,447 萬5,93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7,42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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