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被 告 鄭得強
鄭進展
鄭進發
鄭玉蘭
石鄭罔留
王鄭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 萬9,757 元(計算式:419.12㎡×1 萬3,200 元/ ㎡×1/7 +286.35㎡×1 萬3,200 元/ ㎡×1/7 +179.28㎡×1 萬3,200 元/ ㎡×1/7 +2萬1,700 元×1/7 +12萬7,900 元×1/7 =168 萬9,7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731 元,扣除已繳1 萬4,860 元,尚應補繳2,87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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