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8,重家繼訴,2,2020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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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高玉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其成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請求就本院108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 號判決裁定更正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所為108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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