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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天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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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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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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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歐洪○○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07年7月15日│71,130元 │0000000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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