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9,司促,1075,202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楊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