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9,司促,1322,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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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

債 權 人 蔡米娟

債 務 人 盧永源

債 務 人 盧青年

債 務 人 陳英瑞

債 務 人 許憶如

債 務 人 陳明富


一、( 一) 債務人盧永源、盧青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 債務人盧永源、盧青年、陳英瑞、許憶如、陳明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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