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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郭惠蘭
陳泰寧
一、 【一】債務人郭惠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 玖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 一) 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陸 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新臺幣肆拾柒 萬捌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上開金額,如債權人 對債務人郭惠蘭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 泰寧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郭惠蘭於民國93年4月20日,邀同陳泰寧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整,約定民國113年4月20日清償,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浮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845%),因延遲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貸款契約書為證。
(二)債務人郭惠蘭於民國93年4月20日,邀同陳泰寧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整,約定民國113年4月20日清償,利息按原農民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7%浮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54%),因延遲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貸款契約書為證。
(三)茲因債務人無法依約按期攤還,除獲償部份本金1,358,325元及1,021,942元外,其餘641,675元及478,058元部份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及合併公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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