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9,司繼,86,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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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張瑞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收受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堪予認定。

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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