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9,消債清,5,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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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許毓嵐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件:
一、聲請人現為無業,試詳細說明原因為何(經查聲請人為68年9 月生,屆退休年齡尚有24年,應仍有工作能力)。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另外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另聲請人陳報現無收入,前兩年必要支出為240,000 元,則聲請人究係如何負擔支出部分?請具體說明,並應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自行撰寫並屬名之文件,不得作為唯一證明文件)。
是否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如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另請說明聲請人所陳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是否包含保費支出?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
四、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資料所示,聲請人至少有○○人壽之有效保單,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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