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9,補,127,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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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張全一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仲昕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雖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0 萬6,000 元,然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30萬6,000 元,揆諸前揭規定,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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