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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王堃傑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風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3,200 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25㎡=5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
二、蔡風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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