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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呈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 萬1,3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88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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